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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因便捷性等特点,日渐成为大众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之一。近日,一起醉酒乘客被网约车司机弃于路边并溺亡的案件引发关注。法院判决司机应履行尽力救助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向案涉平台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规则持续完善。
网约车司机将醉酒乘客弃于路边并取消订单,此后乘客不幸溺亡,平台需要担责吗?平台规定了“无责取消规则”,就真的可以免除责任吗?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保护乘客安全,网约车平台和司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日前,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因网约车司机拒载醉酒乘客并将其弃于路边,乘客意外溺亡,被告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被判承担15%赔偿责任,并向原告赔偿18万余元。
醉酒后打车被弃于路边
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南通市一家餐厅与朋友用餐,席间他喝了很多酒。用餐结束后,因醉酒操作手机不方便,保某便请餐厅工作人员帮忙在一个网约车平台APP下单约车。
网约车司机蔡某接单后,驾车到达餐厅门口。随后,保某上车。然而,车辆在原地停留数分钟后,车门又被保某打开了。大约5分钟后,司机蔡某将保某扶下车。下车后,保某站立不稳当即倒地,蔡某未做停留驱车离开,这期间蔡某自行取消订单。
约3分钟后,保某挣扎着站了起来,独自沿河边道路慢行。次日,他被发现溺亡于上车点前的河道。保某家属认为,司机蔡某和网约车平台对保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起诉索赔87万余元。
庭审中,保某家属认为,蔡某在网约车服务途中自行取消订单,将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乘客抛至路边,导致乘客溺水身亡,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要求被告按照法定赔偿金额的70%赔偿损失。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司机的管理者,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家属表示不追究共同饮酒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司机蔡某通过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辞、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为,应当可以判断对方已经陷入严重醉酒状态,且处于危险状况,但蔡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同时,保某的死亡系饮酒过量、未能确保自身安全所致。蔡某的行为并非导致保某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仅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虽然蔡某未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平台对驾驶员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职责,蔡某利用平台接单从事运输服务,同样属于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平台从中获利。因此,本案中驾驶员蔡某未能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承运人责任,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
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认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款18.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平台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释法明晰何为尽力救助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是案涉网约车司机是否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这既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而“尽力”的要求,更是强调承运人要做到力所能及。
对于救助义务的时间范围和履行方式,要求既要能帮助乘客脱离或避免危险,也要防止对承运人苛以过重的责任。首先,从救助时间范围上来看,运输过程一般是指乘客乘坐运输工具起至抵达目的地的过程,但客运运输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承运人救助义务不应仅体现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包括运输前或运输完成后承运人对乘客合理限度的关照、提醒、警示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某上车后,蔡某与之交谈,发觉保某严重醉酒,无法确认目的地,蔡某便取消订单。此时,保某仍处在蔡某控制的车辆之中,蔡某理应采取措施,但其将保某搀扶出车辆,弃于路边而不顾,显然不妥。
从履行方式上看,“尽力救助”是指承运人应根据当时的现实条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其所能对遇险乘客进行及时、合理的救助。但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出承运人的合理预期和履约能力,也不能单纯以消除危险结果来判断是否尽力,否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对于承运人明知或应知乘客处于危险状态,但漠视放任或敷衍救助、或存在过错的,属于未尽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对乘客保某当时处于危险状态的判断,不超出司机蔡某可以预见的合理限度。蔡某完全可以采取应急报警并稍作照看、交由酒店照应等简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但是,蔡某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网约车平台基于法定的承运人责任,应对司机蔡某未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建议提醒平台弥补管理漏洞
案件审判结束了,但其中暴露出的网约车管理规则的漏洞,引起了法院的重视。
平台的管理漏洞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潜在的安全风险。本案中,网约车平台的《驾驶员无责取消规则》规定:“乘客醉酒,驾驶员认为可能危及自身安全或其他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取消订单,无需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无责取消规则”。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对于遇险的、分娩的,或者遇有疾病等乘客,有尽力救助义务。
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修改无责取消规则、强化对驾驶员培训以及优化司乘救助。
案涉平台公司接到司法建议后,给予逐一回复:其一,完善醉酒乘客无责取消规则。针对乘客醉酒场景,平台已严格限制司机取消订单。司机违反规则,将给予15日以上甚至永久停止服务的管控措施;其二,加强网约司机的教育培训;其三,优化平台司乘的救助功能。通过行程分享、一键报警、安全专线等功能,司乘人员可及时与亲友、警方以及平台处置人员取得联系。
(工人日报 王伟)
2024-11-22
2024-11-20
2024-11-19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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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因便捷性等特点,日渐成为大众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之一。近日,一起醉酒乘客被网约车司机弃于路边并溺亡的案件引发关注。法院判决司机应履行尽力救助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向案涉平台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规则持续完善。
网约车司机将醉酒乘客弃于路边并取消订单,此后乘客不幸溺亡,平台需要担责吗?平台规定了“无责取消规则”,就真的可以免除责任吗?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保护乘客安全,网约车平台和司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日前,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因网约车司机拒载醉酒乘客并将其弃于路边,乘客意外溺亡,被告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被判承担15%赔偿责任,并向原告赔偿18万余元。
醉酒后打车被弃于路边
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南通市一家餐厅与朋友用餐,席间他喝了很多酒。用餐结束后,因醉酒操作手机不方便,保某便请餐厅工作人员帮忙在一个网约车平台APP下单约车。
网约车司机蔡某接单后,驾车到达餐厅门口。随后,保某上车。然而,车辆在原地停留数分钟后,车门又被保某打开了。大约5分钟后,司机蔡某将保某扶下车。下车后,保某站立不稳当即倒地,蔡某未做停留驱车离开,这期间蔡某自行取消订单。
约3分钟后,保某挣扎着站了起来,独自沿河边道路慢行。次日,他被发现溺亡于上车点前的河道。保某家属认为,司机蔡某和网约车平台对保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起诉索赔87万余元。
庭审中,保某家属认为,蔡某在网约车服务途中自行取消订单,将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乘客抛至路边,导致乘客溺水身亡,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要求被告按照法定赔偿金额的70%赔偿损失。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司机的管理者,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家属表示不追究共同饮酒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司机蔡某通过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辞、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为,应当可以判断对方已经陷入严重醉酒状态,且处于危险状况,但蔡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同时,保某的死亡系饮酒过量、未能确保自身安全所致。蔡某的行为并非导致保某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仅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虽然蔡某未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平台对驾驶员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职责,蔡某利用平台接单从事运输服务,同样属于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平台从中获利。因此,本案中驾驶员蔡某未能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承运人责任,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
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认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款18.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平台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释法明晰何为尽力救助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是案涉网约车司机是否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这既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而“尽力”的要求,更是强调承运人要做到力所能及。
对于救助义务的时间范围和履行方式,要求既要能帮助乘客脱离或避免危险,也要防止对承运人苛以过重的责任。首先,从救助时间范围上来看,运输过程一般是指乘客乘坐运输工具起至抵达目的地的过程,但客运运输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承运人救助义务不应仅体现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包括运输前或运输完成后承运人对乘客合理限度的关照、提醒、警示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某上车后,蔡某与之交谈,发觉保某严重醉酒,无法确认目的地,蔡某便取消订单。此时,保某仍处在蔡某控制的车辆之中,蔡某理应采取措施,但其将保某搀扶出车辆,弃于路边而不顾,显然不妥。
从履行方式上看,“尽力救助”是指承运人应根据当时的现实条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其所能对遇险乘客进行及时、合理的救助。但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出承运人的合理预期和履约能力,也不能单纯以消除危险结果来判断是否尽力,否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对于承运人明知或应知乘客处于危险状态,但漠视放任或敷衍救助、或存在过错的,属于未尽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对乘客保某当时处于危险状态的判断,不超出司机蔡某可以预见的合理限度。蔡某完全可以采取应急报警并稍作照看、交由酒店照应等简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但是,蔡某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网约车平台基于法定的承运人责任,应对司机蔡某未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建议提醒平台弥补管理漏洞
案件审判结束了,但其中暴露出的网约车管理规则的漏洞,引起了法院的重视。
平台的管理漏洞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潜在的安全风险。本案中,网约车平台的《驾驶员无责取消规则》规定:“乘客醉酒,驾驶员认为可能危及自身安全或其他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取消订单,无需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无责取消规则”。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对于遇险的、分娩的,或者遇有疾病等乘客,有尽力救助义务。
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修改无责取消规则、强化对驾驶员培训以及优化司乘救助。
案涉平台公司接到司法建议后,给予逐一回复:其一,完善醉酒乘客无责取消规则。针对乘客醉酒场景,平台已严格限制司机取消订单。司机违反规则,将给予15日以上甚至永久停止服务的管控措施;其二,加强网约司机的教育培训;其三,优化平台司乘的救助功能。通过行程分享、一键报警、安全专线等功能,司乘人员可及时与亲友、警方以及平台处置人员取得联系。
(工人日报 王伟)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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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