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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1:商贩有过,执法不能有“过”

时间:2022-08-30来源:正观新闻点击量:518

8月27日,“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引发热议。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面对督查人员,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承认 “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罚不当。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光明网:行政处罚要杜绝执法任性

从性质上看,区区5斤芹菜,并不具有广泛影响,也缺乏危及食品安全的必要覆盖面。即便有些检测数据不合格,也不大可能产生严重的食品安全危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此“顶格处理”,看似严肃认真,实则处罚过当,与社会期待不符,也难以起到普及法律、以儆效尤的作用。何况,当地既然如此重视食品安全,为何2斤芹菜居然检测了一个月之久?如果这些芹菜果真影响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那么等到一个月后,什么事都已经发生了。监管如此自我,市场当然不会买账。食品安全监管“史上最严”,这里的“严”,除了处罚和问责外,也包括标准和监管。而从这一事件中相关部门的做法看,似乎并没有看到什么标准,而监管也更接近以罚代管。这显然是一种执法扭曲。

钱江晚报:还应查查是否有以罚创收

后续的调查,有必要深入探究一下执法不当背后的深层次问题。8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顺着这些“天价”罚单,不妨顺藤摸瓜好好查一下,这六万多块钱究竟流向哪里,当地有没有下达所谓的指标,有没有将行政处罚当成创收的手段?有没有将罚没数额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有没有与执法人员的个人收入产生联系?查清楚这些有助于了解真相,找到症结,为根治问题找到良方。

北京晚报:执法力度不能逾越法度

要说“过”,被罚店主的确有过。食品安全无小事,既然检查出来芹菜问题并且罗某夫妇不能给出进货票据,就不能因其数量微小给予“免责金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这一标准,处罚似乎有据可依。问题在于,虽然20块钱可以归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但就此开出6.6万的高额罚单是否合理?对于小微商户来说,6万多不是一笔小数目,就像店主所说,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对于执法者来说,要考虑的不仅是冷冰冰的法律,更要在乎活生生的人。面对督察组的质问,榆林市市监局承认这一处罚并不相当;当初开罚单的时候,为何就没有意识到?执法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最关键的,执法不能“过”,不能逾越法度。

上游新闻:基层过度执法要坏大事

罚款只是行政执法的手段之一,不是目的。通过罚款让违法者认识错误所在,主动纠错、自律,不再重蹈覆辙,是行政处罚的目的所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应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从“芹菜案”来看,执法者需要考虑到商户的利益损害问题,采取警告、最多十倍处罚等即可,如此重罚无疑于“杀鸡取卵”,将商户的生计一刀断掉。小案不可重罚,过重的处罚不仅容易加重商户负担,还会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下降,诱发民众的反感与抵触心理。

红星新闻:行政处罚要合法合理合度

每一项行政处罚,既要满足合法行政原则,也要满足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该采取其中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在当前疫情背景下,针对生存不易的小微市场主体,更得重视比例原则。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去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首违可以不罚”,旨在让行政处罚更加规范更有公信力,避免滥罚现象发生。可是,榆林这一事件表明,某些行政机关对新法落实并不到位,还需要进一步扎牢制度的篱笆,限制权力任性,让行政处罚只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

北京日报:人性化执法更易让人口服心服

执法者的言行举止,犹如一把标尺,诠释着法治社会的庄严神圣和人文关怀。严格依法办事,并不意味着所有执法活动都得是不由分说、雷霆万钧式的。前段时间,某地警察执法时看到违法人员的妻子及两个年幼孩子在场,便将掏出一半的警察证塞了回去,称是孩子父亲的工友,找他有事。在警车上,违法人员很是感动,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当事人来讲,人性化的执法比冷冰冰的执法,更容易让人口服心服;对周围群众来讲,带有温度的执法比简单生硬的执法,更容易让人感受法治的价值。温度与力度并不矛盾,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柔性执法、春风化雨,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也就越能形成。


编辑:单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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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1:商贩有过,执法不能有“过”

时间:2022-08-30来源:正观新闻

8月27日,“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引发热议。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面对督查人员,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承认 “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罚不当。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光明网:行政处罚要杜绝执法任性

从性质上看,区区5斤芹菜,并不具有广泛影响,也缺乏危及食品安全的必要覆盖面。即便有些检测数据不合格,也不大可能产生严重的食品安全危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此“顶格处理”,看似严肃认真,实则处罚过当,与社会期待不符,也难以起到普及法律、以儆效尤的作用。何况,当地既然如此重视食品安全,为何2斤芹菜居然检测了一个月之久?如果这些芹菜果真影响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那么等到一个月后,什么事都已经发生了。监管如此自我,市场当然不会买账。食品安全监管“史上最严”,这里的“严”,除了处罚和问责外,也包括标准和监管。而从这一事件中相关部门的做法看,似乎并没有看到什么标准,而监管也更接近以罚代管。这显然是一种执法扭曲。

钱江晚报:还应查查是否有以罚创收

后续的调查,有必要深入探究一下执法不当背后的深层次问题。8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顺着这些“天价”罚单,不妨顺藤摸瓜好好查一下,这六万多块钱究竟流向哪里,当地有没有下达所谓的指标,有没有将行政处罚当成创收的手段?有没有将罚没数额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有没有与执法人员的个人收入产生联系?查清楚这些有助于了解真相,找到症结,为根治问题找到良方。

北京晚报:执法力度不能逾越法度

要说“过”,被罚店主的确有过。食品安全无小事,既然检查出来芹菜问题并且罗某夫妇不能给出进货票据,就不能因其数量微小给予“免责金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这一标准,处罚似乎有据可依。问题在于,虽然20块钱可以归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但就此开出6.6万的高额罚单是否合理?对于小微商户来说,6万多不是一笔小数目,就像店主所说,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对于执法者来说,要考虑的不仅是冷冰冰的法律,更要在乎活生生的人。面对督察组的质问,榆林市市监局承认这一处罚并不相当;当初开罚单的时候,为何就没有意识到?执法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最关键的,执法不能“过”,不能逾越法度。

上游新闻:基层过度执法要坏大事

罚款只是行政执法的手段之一,不是目的。通过罚款让违法者认识错误所在,主动纠错、自律,不再重蹈覆辙,是行政处罚的目的所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应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从“芹菜案”来看,执法者需要考虑到商户的利益损害问题,采取警告、最多十倍处罚等即可,如此重罚无疑于“杀鸡取卵”,将商户的生计一刀断掉。小案不可重罚,过重的处罚不仅容易加重商户负担,还会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下降,诱发民众的反感与抵触心理。

红星新闻:行政处罚要合法合理合度

每一项行政处罚,既要满足合法行政原则,也要满足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该采取其中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在当前疫情背景下,针对生存不易的小微市场主体,更得重视比例原则。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去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首违可以不罚”,旨在让行政处罚更加规范更有公信力,避免滥罚现象发生。可是,榆林这一事件表明,某些行政机关对新法落实并不到位,还需要进一步扎牢制度的篱笆,限制权力任性,让行政处罚只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

北京日报:人性化执法更易让人口服心服

执法者的言行举止,犹如一把标尺,诠释着法治社会的庄严神圣和人文关怀。严格依法办事,并不意味着所有执法活动都得是不由分说、雷霆万钧式的。前段时间,某地警察执法时看到违法人员的妻子及两个年幼孩子在场,便将掏出一半的警察证塞了回去,称是孩子父亲的工友,找他有事。在警车上,违法人员很是感动,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当事人来讲,人性化的执法比冷冰冰的执法,更容易让人口服心服;对周围群众来讲,带有温度的执法比简单生硬的执法,更容易让人感受法治的价值。温度与力度并不矛盾,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柔性执法、春风化雨,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也就越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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