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家属和辩护律师处证实,发回重审的四川乐山网红男主播涉毒案在陕西西安开庭。
相关出庭通知书 受访者供图
>>>案情脉络
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2019年8月6日,21岁的穆某(化名)在陕西咸阳被西安警方抓获。8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拘。
2020年8月,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中院提起公诉。2021年8月,西安中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2022年1月,陕西省高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23年5月,西安中院维持原判后,穆某再次上诉。
陕西省高院出庭通知书显示,法院受理的上诉人穆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定于1月4日上午10时,在西安市鄠邑区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次为发回重审的二审。
>>>昔日网红
读高三时做直播每天可以挣好几百元
穆某的父亲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儿子是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人,21岁生日前被抓。
“他是1998年8月8号出生,他是2019年8月6号到的西安,8月8号生日那天,进的西安鄠邑区看守所,他没有成家。”
穆某(左一)曾参与网剧的拍摄
案发前,穆某是沐川县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主播,其负责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有15.5万粉丝。穆某的同学作证称,他们曾是当地一所职高的学生,穆某在读高三时搞直播,当时就已经每天可以挣好几百了。
相关判决书显示,据穆某供述,2016年左右,他认识了粉丝暘某(化名),暘某时不时给他捧场,最多一次为他刷了近千元礼物,双方加了微信和QQ。
>>>跨省取物
自称受粉丝指使取行李箱被警方抓获
2019年8月5日,穆某接到暘某的微信电话,对方让他帮忙去西安取一下朋友放的东西,那边会有人从他手里拿走,事成之后不仅给他报销路费,还会给他2万元酬谢。
次日一早,穆某从成都飞抵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在咸阳市人民医院附近找酒店住下。对方让他去一家干洗店,取一名男子8月5日寄放的行李箱,等他带着行李箱走出干洗店,立即被布控的民警抓获。警方从行李箱中查获5罐疑似毒品,净重3255.17克。经鉴定,5罐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3.4%-53.9%。
警方提取的聊天记录显示,整个过程中,穆某曾向暘某汇报路途情况、发送登机牌照片,他到洗衣店后,对方曾询问其有没有打开行李箱、重不重;对方分别向他转账2000元、1000元和500元。
据了解,穆某之所以取到行李箱后立即被捕,是因为有人举报。
相关判决书显示,谷某某(化名)的证言称,2019年8月1日,他因想挣点钱,用手机搜索,发现一条“带货”帖。经和对方QQ联系,对方说去西安取快递,事成后给他1万元。受“上线”指使,2019年8月4日,谷某某入住宾馆。8月5日上午,又按要求将快递(即穆某之后取到的行李箱)和几件衣服放到咸阳人民医院附近一家干洗店,并将洗衣服的小票拍照发给“上线”。但之后,谷某某选择报警,并配合警方,等待接货人现身。
>>>经济纠纷
同学到庭为网红作证,称指使者欠了网红钱
穆某的父亲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的这位粉丝(暘某)就是叫他过来拿包裹的,这个人本来就和他因为短视频账号产生了经济纠纷,这个人差他的钱。”
“我们当然有证据,这家平台公司也调取了很多材料,证明了这个事实,我儿子的同学等人都会出庭作证的。”
穆某的父亲认为儿子有点冤枉,“如果再维持原判的话,我们肯定会申诉到底。”
此次开庭前,律师会见穆某的笔录显示,穆某称法官提讯时曾说过,要能证明他和暘某之间存在对方欠钱的事情。
穆某的同学称从2016年底或2017年初,穆某曾找暘某,对方曾说起想买他的账号。2017年初,穆某把账号和密码提供给对方,但对方拿过去不到一周就把账号盗了,穆某申诉后,也没有拿回账号,穆某说:“我每天都打电话催他给钱。”
穆某的辩护律师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他同学已经到鄠邑,准备到庭作证,我们还会继续要求同意他们在法庭作证。暘某在境外被抓后引渡回国,后被另案处理。”
>>>自称无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罪” 网红辩称受骗
相关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穆某辩称无罪,其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与暘某存在短视频平台账号的纠纷,对方曾承诺赔偿其2万元。他来西安帮对方拿东西,是因为对方事前答应向他偿还债务,他是被诱骗来西安取快递,他对拉杆箱内藏有毒品并不明知。
西安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穆某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的供述,穆某和“上线”的手机聊天记录、抓获和侦办经过、登机牌及查获的毒品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穆某某受“上线”指使,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其不仅在途中收取“上线”支付的远超以正常方式计取快递所需成本的路费,且随时向“上线”汇报途中情况,其行为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结合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上线”承诺事后给其支付高额报酬,其想从中挣钱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对快递包裹内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观明知。本案在案证据显示,穆某受上线指使,在明知所取包裹中可能藏有毒品的情况下,前往洗衣店内领取藏毒包裹,后被警方抓获,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此,辩护律师一直为穆某做无罪辩护,称穆某是受与其有债务纠纷的暘某的诱骗前往咸阳,暘某承诺在帮完忙后归还2万元欠款,穆某对行李箱内的毒品并不知情。
辩护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发回重审判决书中,关于穆某明知的讯问笔录部分,是我在原一审中就作为非法证据成功排除的,但发回重审后,这个供述却又被用于重审判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李智
(来源:大风新闻)
2024-11-22
2024-11-20
2024-11-19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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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脉络
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2019年8月6日,21岁的穆某(化名)在陕西咸阳被西安警方抓获。8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拘。
2020年8月,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中院提起公诉。2021年8月,西安中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2022年1月,陕西省高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23年5月,西安中院维持原判后,穆某再次上诉。
陕西省高院出庭通知书显示,法院受理的上诉人穆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定于1月4日上午10时,在西安市鄠邑区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次为发回重审的二审。
>>>昔日网红
读高三时做直播每天可以挣好几百元
穆某的父亲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儿子是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人,21岁生日前被抓。
“他是1998年8月8号出生,他是2019年8月6号到的西安,8月8号生日那天,进的西安鄠邑区看守所,他没有成家。”
穆某(左一)曾参与网剧的拍摄
案发前,穆某是沐川县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主播,其负责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有15.5万粉丝。穆某的同学作证称,他们曾是当地一所职高的学生,穆某在读高三时搞直播,当时就已经每天可以挣好几百了。
相关判决书显示,据穆某供述,2016年左右,他认识了粉丝暘某(化名),暘某时不时给他捧场,最多一次为他刷了近千元礼物,双方加了微信和QQ。
>>>跨省取物
自称受粉丝指使取行李箱被警方抓获
2019年8月5日,穆某接到暘某的微信电话,对方让他帮忙去西安取一下朋友放的东西,那边会有人从他手里拿走,事成之后不仅给他报销路费,还会给他2万元酬谢。
次日一早,穆某从成都飞抵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在咸阳市人民医院附近找酒店住下。对方让他去一家干洗店,取一名男子8月5日寄放的行李箱,等他带着行李箱走出干洗店,立即被布控的民警抓获。警方从行李箱中查获5罐疑似毒品,净重3255.17克。经鉴定,5罐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3.4%-53.9%。
警方提取的聊天记录显示,整个过程中,穆某曾向暘某汇报路途情况、发送登机牌照片,他到洗衣店后,对方曾询问其有没有打开行李箱、重不重;对方分别向他转账2000元、1000元和500元。
据了解,穆某之所以取到行李箱后立即被捕,是因为有人举报。
相关判决书显示,谷某某(化名)的证言称,2019年8月1日,他因想挣点钱,用手机搜索,发现一条“带货”帖。经和对方QQ联系,对方说去西安取快递,事成后给他1万元。受“上线”指使,2019年8月4日,谷某某入住宾馆。8月5日上午,又按要求将快递(即穆某之后取到的行李箱)和几件衣服放到咸阳人民医院附近一家干洗店,并将洗衣服的小票拍照发给“上线”。但之后,谷某某选择报警,并配合警方,等待接货人现身。
>>>经济纠纷
同学到庭为网红作证,称指使者欠了网红钱
穆某的父亲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的这位粉丝(暘某)就是叫他过来拿包裹的,这个人本来就和他因为短视频账号产生了经济纠纷,这个人差他的钱。”
“我们当然有证据,这家平台公司也调取了很多材料,证明了这个事实,我儿子的同学等人都会出庭作证的。”
穆某的父亲认为儿子有点冤枉,“如果再维持原判的话,我们肯定会申诉到底。”
此次开庭前,律师会见穆某的笔录显示,穆某称法官提讯时曾说过,要能证明他和暘某之间存在对方欠钱的事情。
穆某的同学称从2016年底或2017年初,穆某曾找暘某,对方曾说起想买他的账号。2017年初,穆某把账号和密码提供给对方,但对方拿过去不到一周就把账号盗了,穆某申诉后,也没有拿回账号,穆某说:“我每天都打电话催他给钱。”
穆某的辩护律师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他同学已经到鄠邑,准备到庭作证,我们还会继续要求同意他们在法庭作证。暘某在境外被抓后引渡回国,后被另案处理。”
>>>自称无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罪” 网红辩称受骗
相关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穆某辩称无罪,其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与暘某存在短视频平台账号的纠纷,对方曾承诺赔偿其2万元。他来西安帮对方拿东西,是因为对方事前答应向他偿还债务,他是被诱骗来西安取快递,他对拉杆箱内藏有毒品并不明知。
西安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穆某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的供述,穆某和“上线”的手机聊天记录、抓获和侦办经过、登机牌及查获的毒品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穆某某受“上线”指使,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其不仅在途中收取“上线”支付的远超以正常方式计取快递所需成本的路费,且随时向“上线”汇报途中情况,其行为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结合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上线”承诺事后给其支付高额报酬,其想从中挣钱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对快递包裹内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观明知。本案在案证据显示,穆某受上线指使,在明知所取包裹中可能藏有毒品的情况下,前往洗衣店内领取藏毒包裹,后被警方抓获,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此,辩护律师一直为穆某做无罪辩护,称穆某是受与其有债务纠纷的暘某的诱骗前往咸阳,暘某承诺在帮完忙后归还2万元欠款,穆某对行李箱内的毒品并不知情。
辩护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发回重审判决书中,关于穆某明知的讯问笔录部分,是我在原一审中就作为非法证据成功排除的,但发回重审后,这个供述却又被用于重审判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李智
(来源:大风新闻)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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