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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建议扩大香港现有上市制度 允许特专科技公司来港上市

时间:2022-10-19来源:智通财经网点击量:414

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19日,香港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建议扩大香港现有上市制度,允许特专科技公司来港上市,并就此征询公众意见。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欧冠昇表示:“连接资本与机遇是香港交易所的核心战略,为此我们致力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全球创新产业公司首选上市地点的地位。新建议将增加香港上市公司种类,让更多不同类型的公司可进入这个具备深度和流动性的国际市场,同时也为投资者带来更多选择。”

欧冠昇说:“正如《上市规则》增设生物科技章节后造就了香港的医疗保健融资生态圈,我们预期这次增设特专科技的新规定后,将有助推动区内以至其他地方在这五个前沿行业(例如绿色科技)的人才和投资金额增长。”

在建议制度下,特专科技公司将分为已商业化公司及未商业化公司两大类,其中未商业化公司因为风险较高,规定也较为严格。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在制定有关建议时,我们考虑了特专科技公司的特点,特别是科技在有关公司业务上扮演了独特的角色,以及相对于其他上市申请人,这些公司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我们相信建议中的规定可在各方面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既能维持市场质素,亦能建立具商业可行性的新上市章节,配合新一代领先企业的集资需要。”

联交所诚邀市场对各项建议以及使其生效的相关拟议《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发表意见。公众咨询期将于2022年12月18日结束。

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包括:

上市资格

商业化收益门槛:已商业化公司的定义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特专科技业务所产生的收益至少达2.5亿港元的公司;

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80亿港元(已商业化公司)或15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

研发:所有申请人均须于上市前已从事研发至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资金额须占总营运开支至少15%(已商业化公司)或50%(未商业化公司);

最低第三方投资:上市申请人须获得来自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作为指标性基准,符合以下规定的申请人通常将被视为已符合该等规定:

于上市申请日期前的至少12个月之前已获得来自至少两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大额投资;

来自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的合计投资金额达到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已发行股本的规定最低百分比,即10%至20%(已商业化公司)或15%至25%(未商业化公司),视乎上市申请人于上市的预期市值而定。

商业化路径:未商业化公司须展示并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其可达到商业化收益门槛的可信路径。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的规定

更高效的市场定价流程;上市后自由流通量至少达6亿港元;须披露的资料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商业化现况及前景以及适当的示警声明。

首次公开招股后的规定

对控股股东、关键人士及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施行首次公开招股后禁售期的限制;对未商业化公司施加额外持续责任,包括于中期报告及年报中额外披露发行人达到商业化收益门槛的进展,以及披露有关上市文件中载列的任何业务及财务估计的更新。


编辑:陈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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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建议扩大香港现有上市制度 允许特专科技公司来港上市

时间:2022-10-19来源:智通财经网

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19日,香港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建议扩大香港现有上市制度,允许特专科技公司来港上市,并就此征询公众意见。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欧冠昇表示:“连接资本与机遇是香港交易所的核心战略,为此我们致力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全球创新产业公司首选上市地点的地位。新建议将增加香港上市公司种类,让更多不同类型的公司可进入这个具备深度和流动性的国际市场,同时也为投资者带来更多选择。”

欧冠昇说:“正如《上市规则》增设生物科技章节后造就了香港的医疗保健融资生态圈,我们预期这次增设特专科技的新规定后,将有助推动区内以至其他地方在这五个前沿行业(例如绿色科技)的人才和投资金额增长。”

在建议制度下,特专科技公司将分为已商业化公司及未商业化公司两大类,其中未商业化公司因为风险较高,规定也较为严格。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在制定有关建议时,我们考虑了特专科技公司的特点,特别是科技在有关公司业务上扮演了独特的角色,以及相对于其他上市申请人,这些公司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我们相信建议中的规定可在各方面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既能维持市场质素,亦能建立具商业可行性的新上市章节,配合新一代领先企业的集资需要。”

联交所诚邀市场对各项建议以及使其生效的相关拟议《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发表意见。公众咨询期将于2022年12月18日结束。

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包括:

上市资格

商业化收益门槛:已商业化公司的定义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特专科技业务所产生的收益至少达2.5亿港元的公司;

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80亿港元(已商业化公司)或15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

研发:所有申请人均须于上市前已从事研发至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资金额须占总营运开支至少15%(已商业化公司)或50%(未商业化公司);

最低第三方投资:上市申请人须获得来自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作为指标性基准,符合以下规定的申请人通常将被视为已符合该等规定:

于上市申请日期前的至少12个月之前已获得来自至少两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大额投资;

来自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的合计投资金额达到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已发行股本的规定最低百分比,即10%至20%(已商业化公司)或15%至25%(未商业化公司),视乎上市申请人于上市的预期市值而定。

商业化路径:未商业化公司须展示并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其可达到商业化收益门槛的可信路径。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的规定

更高效的市场定价流程;上市后自由流通量至少达6亿港元;须披露的资料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商业化现况及前景以及适当的示警声明。

首次公开招股后的规定

对控股股东、关键人士及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施行首次公开招股后禁售期的限制;对未商业化公司施加额外持续责任,包括于中期报告及年报中额外披露发行人达到商业化收益门槛的进展,以及披露有关上市文件中载列的任何业务及财务估计的更新。


编辑:陈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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