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孙海洋夫妇和儿子在认亲现场。新京报记者 李阳 摄
孙卓被拐案判了。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飞龙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吴兆光有期徒刑2年。同时判令吴飞龙分别赔偿两个被害人家庭损失42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和符建涛的母亲彭女士均表示有很大的异议,正在整理材料,准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这样的结果,对于关注此案件的公众而言,多少也有些疑惑,觉得判决量刑过轻。而民事赔偿方面,42万元赔偿额,也与孙海洋索赔的580万元相差甚远。
目前只是一审判决,案件的最终结果会改变吗?案件会向着被害人和公众希望的重判罪犯的方向发展吗?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害人家庭如果不认可赔偿额,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提高民事赔偿数额,是可能的。
但对于刑事判决部分,被害人并没有上诉权,即便不服,也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至于最终是否抗诉,决定权在检察机关。
从被害人家庭接受采访的表态看,他们几乎肯定会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会抗诉,却并不明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前提,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中包括事实不清、罪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
在本案中,如果检察机关以拐卖儿童罪起诉被告人,而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定罪;或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较重,而法院判决轻缓,检察机关抗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但根据媒体报道,检察机关起诉吴飞龙的罪名,就是拐骗儿童罪;对其量刑建议就是5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拐骗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于其指控和量刑建议“照单全收”,检察机关似乎并无抗诉理由。
而且,除非二审变更罪名为拐卖儿童罪,否则,5年有期徒刑已是拐骗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即便检察机关抗诉,被害人和公众希望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愿望也难以实现。
本案中,控方未能取得被告人拐卖的证据,只能以拐骗儿童罪起诉、定罪,被害人和公众因此感觉不公。这是证据的无奈。除非后续取得相关证据,否则,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之间选择“纵”,就是法律的要求。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即便在10日抗诉期内取得被告人拐卖的证据,也不宜因此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变更指控罪名。因为,这样做的话,一旦被告人被定
拐卖儿童罪,就相当于“一审终审”。正确做法是等判决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同样,判决生效后、甚至罪犯服刑完毕,只要取得其拐卖的证据,都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对罪犯的处罚。
有些人有疑问,“本案的社会影响大、被告人的民愤也大,法律上有对其加重处罚的特别程序吗?”
刑法有“特别减轻”程序,“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并没有“特别加重”程序。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取得罪犯买卖儿童的证据,是对其加重处罚的唯一条件。
本案之所以引发被害人和公众不平感,症结不在司法,而在于不同罪名在法定刑上的差别:拐骗儿童罪,最高判5年,而拐卖儿童罪,最少判5年,最高可判处死刑。
“拐卖”和“拐骗”,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构成拐骗儿童罪,没有特殊目的要求,实践中多是为了收养或役使;而拐卖儿童罪,则是出于贩卖牟利的目的。
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方面的区别,对两罪在量刑上做适度区分或是必要的,但就导致骨肉分离、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精神痛苦的犯罪后果,两种犯罪并无不同。因此,过于轻缓的刑罚,对拐骗犯罪行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为此,在今后的司法中,为避免“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类似情况,立法层面不妨就本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公众的疑虑,予以重视和考虑。
2024-11-22
2024-11-20
2024-11-19
2024-11-18
▲资料图:孙海洋夫妇和儿子在认亲现场。新京报记者 李阳 摄
孙卓被拐案判了。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飞龙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吴兆光有期徒刑2年。同时判令吴飞龙分别赔偿两个被害人家庭损失42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和符建涛的母亲彭女士均表示有很大的异议,正在整理材料,准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这样的结果,对于关注此案件的公众而言,多少也有些疑惑,觉得判决量刑过轻。而民事赔偿方面,42万元赔偿额,也与孙海洋索赔的580万元相差甚远。
目前只是一审判决,案件的最终结果会改变吗?案件会向着被害人和公众希望的重判罪犯的方向发展吗?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害人家庭如果不认可赔偿额,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提高民事赔偿数额,是可能的。
但对于刑事判决部分,被害人并没有上诉权,即便不服,也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至于最终是否抗诉,决定权在检察机关。
从被害人家庭接受采访的表态看,他们几乎肯定会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会抗诉,却并不明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前提,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中包括事实不清、罪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
在本案中,如果检察机关以拐卖儿童罪起诉被告人,而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定罪;或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较重,而法院判决轻缓,检察机关抗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但根据媒体报道,检察机关起诉吴飞龙的罪名,就是拐骗儿童罪;对其量刑建议就是5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拐骗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于其指控和量刑建议“照单全收”,检察机关似乎并无抗诉理由。
而且,除非二审变更罪名为拐卖儿童罪,否则,5年有期徒刑已是拐骗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即便检察机关抗诉,被害人和公众希望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愿望也难以实现。
本案中,控方未能取得被告人拐卖的证据,只能以拐骗儿童罪起诉、定罪,被害人和公众因此感觉不公。这是证据的无奈。除非后续取得相关证据,否则,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之间选择“纵”,就是法律的要求。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即便在10日抗诉期内取得被告人拐卖的证据,也不宜因此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变更指控罪名。因为,这样做的话,一旦被告人被定
拐卖儿童罪,就相当于“一审终审”。正确做法是等判决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同样,判决生效后、甚至罪犯服刑完毕,只要取得其拐卖的证据,都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对罪犯的处罚。
有些人有疑问,“本案的社会影响大、被告人的民愤也大,法律上有对其加重处罚的特别程序吗?”
刑法有“特别减轻”程序,“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并没有“特别加重”程序。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取得罪犯买卖儿童的证据,是对其加重处罚的唯一条件。
本案之所以引发被害人和公众不平感,症结不在司法,而在于不同罪名在法定刑上的差别:拐骗儿童罪,最高判5年,而拐卖儿童罪,最少判5年,最高可判处死刑。
“拐卖”和“拐骗”,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构成拐骗儿童罪,没有特殊目的要求,实践中多是为了收养或役使;而拐卖儿童罪,则是出于贩卖牟利的目的。
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方面的区别,对两罪在量刑上做适度区分或是必要的,但就导致骨肉分离、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精神痛苦的犯罪后果,两种犯罪并无不同。因此,过于轻缓的刑罚,对拐骗犯罪行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为此,在今后的司法中,为避免“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类似情况,立法层面不妨就本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公众的疑虑,予以重视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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