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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驾驶员“开门杀”造成骑车人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00余万

时间:2024-11-08来源:上观新闻点击量:48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门杀”造成他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00余万元。

2023年12月31日12时左右,王某将车辆停在路边规划的停车位,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恰遇朱某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车辆左侧,车辆左前门与朱某电动自行车的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朱某颅脑损伤、两车损坏。事发当日,朱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今年1月4日死亡。

今年2月1日,交警支队调查后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起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最终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

朱某家属认为,王某下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酿成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朱某家属要求王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43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某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认为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开车门未注意观察,导致车门与行驶而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并造成朱某死亡,故王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金山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提起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民事赔偿,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对朱某家属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

最终,金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0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件已生效。


编辑:骆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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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驾驶员“开门杀”造成骑车人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00余万

时间:2024-11-08来源:上观新闻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门杀”造成他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00余万元。

2023年12月31日12时左右,王某将车辆停在路边规划的停车位,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恰遇朱某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车辆左侧,车辆左前门与朱某电动自行车的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朱某颅脑损伤、两车损坏。事发当日,朱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今年1月4日死亡。

今年2月1日,交警支队调查后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起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最终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

朱某家属认为,王某下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酿成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朱某家属要求王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43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某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认为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开车门未注意观察,导致车门与行驶而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并造成朱某死亡,故王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金山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提起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民事赔偿,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对朱某家属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

最终,金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0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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